一、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事项的不同级别扣分,按最高级别扣分,不作累计扣分。
(一)通报批评扣分
1.在建筑活动中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2.在建筑活动中受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每一次扣2分,有效期6个月。
3.在建筑活动中受到常州市城乡建设局通报批评每一次扣1分,有效期6个月;受到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受到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监督单位通报批评的每一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不含大检查通报)。
4.在建筑活动中建筑业企业因存在违规行为或施工现场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部门诫勉谈话的,每一次扣诫勉谈话单位0.2分,有效期3个月。
5.在建筑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有效期6个月(质量安全事故除外)。
6.在建筑活动中建筑业企业违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部门文件、通知要求的,每发现一项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发出的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由监理企业上报管理部门确认,每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二)建筑业企业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扣分。
1.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及有责任的专业承包单位每一起扣15分,有效期24个月。
2.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及有责任的专业承包单位每一起扣10分,有效期12个月。
3.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被安监部门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每一起扣3分;未被安监部门行政处罚的事故相关单位每一起扣1分,有效期6个月。
(三)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被纪委和司法部门认定有不良记录,书面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6个月。
二、市场行为及主要责任人员到岗履责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建筑业企业涂改、伪造、出借《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印章”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的,每一起扣2分,有效期12个月。
2.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每一起扣2分,有效期12个月。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每一起扣2分,有效期12个月。
4.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或以非法人主体的形式签订施工合同,每一起扣1分,有效期6个月。
5.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每一起扣1分,有效期6个月。
6.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中一人(含)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每一起扣1分,有效期6个月。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在本单位企业信息库中的,每一人扣0.2分,有效期3个月。
7.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每一起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8.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建设单位擅自另行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且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总包单位未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的,每一起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9.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工程中非自行完成的劳务由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但未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每一起扣1分,有效期6个月。
10.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劳务分包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每一起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1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工程的分包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并报监理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每一项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12.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每一起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13.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月报、季报、年报等统计报表的,每一起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14.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包括劳务工程款)的,每一起扣1分,有效期6个月。
15.农民工权益告知牌中,相关投诉电话未公布(或错误)的。每一项扣0.2分,有效期3个月。
16.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未将劳务工程款支付给劳务企业;或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未发放至企业自有农民工手中,并且又无农民工合法委托领取的委托书的;以及工资发放表也无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指纹印),且施工单位未核对其有效性、真实性的;每一起扣1分,有效期6个月。
17.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施工企业不配合处理的,或处置不力的,每一起扣1分,有效期6个月。
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投诉,施工企业不配合处理的,或处置不力的,每一起扣1.5分,有效期6个月。
18.施工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制度未上墙。每一项扣0.2分,有效期3个月。
19.施工企业(或其发包的劳务企业)在现场未配备专职(兼职)劳务员,或派驻人员与劳务分包合同载明的人员不一致的虽配备劳务员,但劳务员未按规定履行协调农民工实名制登入及日常考勤工作的。每一起扣0.2分,有效期3个月。
20.施工企业(或其发包的劳务企业)未向进场农民工进行权益和义务告知的,或告知人员不全的,或告知内容未涉及农民工合同形式、考勤义务、投诉程序等内容的。每一起扣0.2分,有效期3个月。
21.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审核核减率超过15%的,扣1分,有效期6个月。
22.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扣1分,有效期6个月。
三、工程招投标活动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在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围标串通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3分,有效期6个月。
2.把恶意低价和极端不平衡投标报价行为与投标企业信用分挂钩,不合理报价的投标企业信用扣分表(详见附表),同一投标企业在一个月内最高累计扣分不得超过3分;当月扣满3分的,有效期12个月。
附表:不合理投标报价的企业信用扣分表
本次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70%与本次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30%之和下浮超过 | 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的扣分超过 | 信用分扣分值(分) | 有效期 |
30%(含)~35% | 30(含)~40 | 0.5 | 3个月 |
35%(含)~40% | 40(含)~50 | 1 | 6个月 |
40%(含)及以上 | 50(含)及以上 | 1.5 | 9个月 |
3.投标后不按规定参与开标、中标后不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扣1分,有效期6个月。
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予以扣分
1.施工现场未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未配备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2.施工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每项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3.施工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每项次扣0.2分,有效期3个月。
4.施工过程中被责令局部停工,每项次扣1分,有效期6个月。
5.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设计变更手续不规范继续施工的,每项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6、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扣1分,有效期6个月。
7.发生群体质量投诉,经核查是施工单位质量问题,且不积极配合处理的,每次扣2分,有效期6个月。
8.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每次扣1分,有效期 6 个月。
五、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及文明施工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1.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实施有效安全管理,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扣0.5分,有效期6个月,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扣0.2分,有效期3个月,被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的(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被暂停使用),每一次扣1分,有效期6个月。
2.施工现场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每一台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3.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附着、加降节)作业前未按规定审批签发“常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附着、加降节)作业单”的,每台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建筑起重机械、工具式脚手架安装、拆卸、附着、加降节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检查、交底、验收的,每台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4.建筑业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按规定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交底和验收的,未有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每一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5.现场安全资料未如实同步反映施工实际状态的、上级文件未落实的每一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6.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未到现场带班,每一项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7.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城市长效管理要求的,每一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8.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液化气的,发现一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9.施工现场因违规或野蛮施工,造成自来水管道破损、燃气泄漏等不良后果,情况属实的,每一项每一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10.施工现场出入口和主要道路未硬化、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场容场貌较差,发现一次扣0.5分。有效期3个月。
六、档案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的,扣企业信用分0.5分,有效期3个月。
(1)工程纸质档案归档滞后
(2)未按规定拍摄、积累声像档案
(3)档案资料与实体情况不符,档案资料做假